房屋建筑物的补偿,以有关房地产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为计算标准。因历史原因无法取得房地产证、土地证的,按实际计量确定。房屋建筑物的价值一般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委托评估公司,由评估公司按照有关评估技术标准确定房屋建筑物的实际价值。房屋拆迁补偿价格由房地产估价机构按照市物价局、房地产局确定的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结合房屋的位置、用途、建筑面积、新度、楼层、朝向、装修等进行评估,被拆迁房屋的环境、配套设施等因素,出具评估报告,明确房价。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约定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的,不得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这些规定当然适用企业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