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可能遇到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当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交通事故责任由车主承当。下面我们就通过一则案例来了解。09年3月,费县某村村民王某驾驶自己的三轮摩托车载货进县城。在村头,同村村民张某爬上三轮车,王某不让其上来,张某说便宜一点搭一下车,王某遂同意让其坐在三轮车车斗的凳子上。当车行至一上坡路段时,张某从凳子上跌落到地下,致使左臂骨折,住院治疗花去医药费3200元。后交警部门作出处理意见:无法认定事故由当事人任何一方因违章行为造成,因此告知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王某赔偿医药费32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车主王某同意让张某搭乘其三轮车,客运合同成立。《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或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承运人对旅客的伤害赔偿承担无过错责任。”本案中,交警部门虽无法认定当事人任何一方的违章责任,但车主王某亦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张某的伤情是其自身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故王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王某赔偿张某医药费3200元。
一、缔约过失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需要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即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案例】2016年3月11日,被告李某某以向原告转包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坝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为由,收取了原告张某170000元的工程保证金,并出具了收条,作为担保人被告王某也在收条上签名。原告张某进场后准备施工,工程分包人伏某以该工程已向他人转包为由予以拒绝,为此,给原告造成了施工前期的设备费和人工费损失67855元。综上事实,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由二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170000元,前期垫资费用67855元,共计237855元;由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51000元。同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判决】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张某返还保证金及实际损失共计人民币250000元。案件受理费2816元,原告张某承担497元,被告李某某承担2319元。本案为建设施工合同中发生的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应适用合同编相关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并承担损失赔偿的弥补性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背诚实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李某某不具有工程转包资格,为订立合同,向原告张某提供不真实信息,损害了原告张某在缔约过程中的信赖利益,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应赔偿原告张某因合同未能成立而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