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吉林省委书记是吉林省最高领导人,负责领导全省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编制的规定,吉林省委书记属于正厅级干部,与省长和副省长、秘书长等处于同一级别。在政治体制上,吉林省委书记既是省委常委的核心成员,又是省人大代表和省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由于其身份特殊,吉林省委书记的选拔和任命也需经过省委、中组部和中央领导层的多方审核和协商。吉林省委书记的职责包括:全面负责吉林省的工作,领导省委及其机关,指导省政府的工作并检查实施情况,主持省委常委会议,领导省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等内设机构以及省直有关单位的工作,以及代表省委与中央和其他省区市的联系等。其主要工作目标是推进吉林省现代化建设,带领全省人民实现经济持续增长、民生改善以及社会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八条 公务员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