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级信访部门解决不了问题能去上一级信访反映吗
1、申请信访后,信访机构多次不处理信访事项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信访机构申请复查。
2、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
3、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二、对省信访局处理意见不服可以去国家信访局吗
依据《信访条例》
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依据《国家信访局接待群众来访工作规则》
三、受理范围
(一)对下列来访事项予以受理
1.对中央国家机关或省级人民政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
2.已经中央国家机关或省级人民政府受理,但来访人未在《信访条例》规定期限内,收到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或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未落实的;
3.来访人未在《信访条例》规定期限内,收到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或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未落实,且省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未履行督办职责的。
(二)对下列来访事项不予或不再受理
1.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
2.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3.应当但未经省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职能部门受理办理的;
4.已经受理且正在办理期限内的;
5.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且在复查(复核)期限内的;
6.对复查复核意见不服,但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的;
7.已经省级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查复核终结备案的;
8.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出期限未申请复查(复核)的;
9.2005年5月1日前已经办结,且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