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我国改革的性质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
这一性质是由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容和目标决定的,是不容改变的。
只有坚持这一性质,才能不断实现、维护和发展以占中国人口最大多数的工人、农民及其他普通劳动者为主体的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现实和长远利益。
扩展资料:
社会主义改革是中国共产党在面对国内外新形势新问题的时候提出的。
社会主义改革的根本目的在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改革开放,是我们党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带领人民进行的一次新的伟大革命。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提出的理论路线和制定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最鲜明的特征就是改革。
通过改革开放,我们实现了党的工作重点的转移,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社会生产力,冲破了束缚生产力发展的体制障碍,推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形成了对外开放的全新格局,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道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