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集中隔离观察点隔离对象每日至少在早、晚各自测体温一次,并报告是否出现咳嗽、咳痰、咽痛、乏力、流涕、鼻塞、头痛、肌肉酸痛、关节酸痛、气促、呼吸困难、胸闷、结膜充血、腹痛、皮疹、黄疸、嗅觉和味觉减退或丧失等可疑症状,由工作人员记录监测情况。出现上述可疑症状之一者,由工作人员向辖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疾控中心报告,并按规定立即转至定点医疗机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