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能否作为商标使用
1、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法》第10条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2、古代或者历史地名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吗?
《商标审查标准》中规定:
1、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包括县级的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地级的市、自治州、地区、盟;省级的省、直辖市、自治区;两个特别行政区即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2、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以我国民政部编辑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为准;
3、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包括全称、简称以及县级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著名的旅游城市的拼音形式;
4、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则是指我国公众知晓的我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地名。地名包括全称、简称、外文名称和通用的中文译名。
由此可以看出,法律没有规定古代或者历史的地名不能用于商标使用。
商标注册的绝对禁止条件
商标注册的绝对条件,是指作为申请商标注册的标志必须符合商标法律规定,否则无论任何人申请商标注册均不予核准。绝对条件是商标局可以依照职权审查的事项,只考虑申请注册商标的标志本身是否可以作为商标使用或者注册,不考虑商标使用或者注册对他人权益的影响。
在绝对条件中又区分为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条件即禁用条件和禁止作为商标注册的条件即禁注条件。
(一)、禁用条件
禁用条件,是指申请注册商标的标志本身依照商标法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当然也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其主要体现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禁注条件
禁注条件是指申请注册商标的标志本身依照商标法的规定原则上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并不限制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如果经过使用能够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的,并且可以区分不同来源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其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2、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3、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4、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5、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以上知识就是律师对“地名能否作为商标使用”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地名是不能作用不商标使用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是商标的禁止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