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可以异地年审。
车主在驾驶证核发地以外居住的,可以在提交《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驾驶证等有效证件后,直接向暂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换领驾驶证的审验业务,工作人员在审核通过后,车主就可以取得暂住地车辆管理所核发的驾驶证明了。
一、驾驶证可以异地年审的规定:
1、2016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39号令)中规定,驾驶证可以在异地补领、换领、审验。新部令全面取消异地限制,流动人员跨市、跨省办证更加方便。按照新部令,全面放开所有车型驾驶证异地申请、异地考试,申请人持身份证和居住证即可在居住地申领驾驶证,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
2、同时,全面放开驾驶证异地补领、换领、审验,驾驶人持身份证即可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补换证、审证业务,实现信息异地流转、业务就地办理,数据内部传递、群众一次办成;
3、新部令通过删除原部令中的限制情形,允许在居住地申请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同时,原规定驾驶人只能在驾驶证核发地办理补换领驾驶证、审验、提交体检证明业务,新部令规定允许异地办理补换证业务,简化了转入换证体检要求,体检证明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改为驾驶人自主申报身体条件情况,进一步体现了管理的人性化。
二、驾驶证年审要求:
(一)持有C类驾驶证的驾驶员:
1、驾驶证年审是在驾照有效期满换证时进行,车主可以在驾照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即可前去办理,也就是提前90天。如果车主忘记去办理,也不用着急,因为驾照有效期到期后还有一个最迟期限,如果到期不到一年的,车主仍可以按照正常流程去换证,同时接受年审。
2、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六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十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十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持有AB类驾照的驾驶员:
1、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也就是一年一审。
2、如果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三、异地年审流程:
1、准备资料:
(1)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驾驶证;
(3)一张白底1寸照片。
2、缴费体检:
先到车管所大厅领取“体检交费窗口”
交费,并领体检表格,填表并贴上照片到驾驶员体检室体检(体检项目主要是视力和色盲测试,近视的记得带上眼镜),体检后医生盖章。
3、提交材料:
拿着盖完章的体检表到办证大厅交表,不需要取号,有专门的窗口收表并录入电脑;
4、参加学习:
(1)对于AB类驾驶证,审验时应当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对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未按照规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的,不予通过审验);
(2)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审验时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记忆力、判断力、反应力等能力测试。
5、领取回执:
拿到录入回执单后,即完成驾驶证年审。
四、年审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1、驾驶证的年审手续,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因为驾驶证没有年审的话,车主是不允许驾驶车辆上路行驶的,就会影响车主的出行,为车主带来诸多不便。
2、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3、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五、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内容包括:
(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情况;
(2)身体条件情况;
(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及记满12分后参加学习和考试情况。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六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并申报身体条件情况。
第七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持有第三款规定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发生责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方参加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第七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内容包括:
(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情况;
(二)身体条件情况;
(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及记满12分后参加学习和考试情况。
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的,以及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审验时应当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审验时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记忆力、判断力、反应力等能力测试。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未按照规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的,不予通过审验。
第七十四条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参加审验时,应当申报身体条件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