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香港选举是香港政治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环,香港居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需进行选举的公职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保障。 香港所有选举均为非强制性,以不记名方式进行,由独立法定机构选举管理委员会安排及监管、以及政府的选举事务处执行,以确保选举以公开、诚实、公平的原则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第四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
行政长官产生的具体办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