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销条件
1、申请人属于已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后次月的1日起享受本办法规定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
2、参保单位、参保人未足额缴交或中断缴交医疗保险费的,自未足额缴交或中断缴交的次月1日起,参保人停止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疗保险待遇的申请人,可继续使用其个人账户余额;
3、参保人未按规定办理市外转诊或常住内地就医登记手续,到国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行支付现金,其后凭有关单据和资料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医疗费用报销,但报销比例降低30个百分点。
(注:参保人未按规定办理市外转诊或常住内地就医登记手续,到我市市外定点医院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可使用其社会保障卡直接医保记账,但报销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
4、参保人应在医疗费用发生之日(住院从出院日)日12个月内办理,逾期不予受理。
二、报销材料
1、原始收费收据(原件1份);
2、费用明细清单(原件1份);
3、门诊病历(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的住院病历(需到医院病案室复印:入院记录、医嘱单(包含长期医嘱单和临时医嘱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及相关检查报告单)(复印件1份);
5、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1份);
6、参保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当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8、参保人本人在本市开立并激活后的银行存折或储蓄卡(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复印件帐号清晰,注明帐户姓名);
(1)已办理金融社保卡且已激活银行账户的,报销费用直接转入其金融社保卡的银行账户里;
(2)未办理金融社保卡的,需提供“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其中一家银行的储蓄卡或存折。
三、报销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而当场又不能补正的,受理部门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一次注明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机关接收申请材料后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可重新申请;
3、审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