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保局日前发布公告,从2017年10月1日起,市环保局将取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的所有相关工作事项,改为建设单位自行验收。
《公告》称,《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第十七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自该条例施行之日起,市环保局取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事项,改为建设单位自行验收。
为了确保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延续性和实施主体的平稳过渡,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及市环保局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时限情况,市环保局向企业发出如下提示:
2017年9月14日起,市环保局将不再受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事项。需要进行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建设单位可参照环保部《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文件要求,先行开展前期准备工作。
2017年10月1日起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文件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9月14日前市环保局已受理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9月18日前全部完成竣工环保验收现场会,建设单位应于9月25日前完成整改并上报符合要求的验收整改材料。不符合验收条件的或整改逾期未完成的建设项目,市环保局将予以退回,不再受理。
2017年10月1日起,市环保局将取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的所有相关工作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