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设立抵押担保的财产有: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面固定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有权依法处分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地上固定物;
4、抵押人有权依法处分国有机器、交通工具等财产;
5、依法批准尚未建造或者正在建造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的,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后可以抵押;
6、借款人以自用住房为贷款抵押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