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司变更营业执照名称所需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本表)
2、企业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本表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如果是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还需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根据公司章程的程序与规定提交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字号查询证明(原件1份)
7、法律、行政法规决定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的许可证书或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中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也就是说,新的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了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不能变更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