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影响。去户籍所在的的派出所户籍科咨询,对方会给予完善。户口簿上只要有省级户籍管理部门监章,有当地户籍管理部门(办证中心,或派出所)户籍专用章,实际上户口簿就具有其法律效力。户口簿上,承办的民警在完成承包事宜后,应加盖民警专用的条形章。这个签章不是直接印刷上去的。 如果户口簿首页写了承办人的名字,而后面的几页承办民警没有盖章,这是不规范的办证行为,但不影响户口效力。
户口本上只要主页上有盖章,就不影响使用。户口本主页加盖户口专用章,户内成员页不需加盖户口专用章。本人可持身份证、户口本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确认,原则上来说,是需要盖章的。 如果当事人有疑虑的,可以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去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户籍科,说明实际情况后,由工作人员补签章即可。
但是不能正常办理结婚登记的。户口本尤其是户口本首页上面,如果没有派出所盖的户口专用章,是不能使用的。可以先到派出所补盖户口专用章后,再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因此,户口本承办人没盖章没有影响,可以携带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到户籍部门要求加盖此章就可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