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以下情况产生的费用不属于生育保险的报销范围:
1、违反《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2、因犯罪、自杀、自残、吸毒、医疗事故等造成妊娠终止的费用。
3、到零售药店购买避孕药品、避孕工具等费用。
4、依法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手段生育所发生的除产前检查、分娩、终止妊娠、治疗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及生育生活津贴外的费用。
5、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
6、超出生育保险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其他费用。
【法律依据】: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利于女孩成长的社会经济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
第二十六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三十日。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照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但不得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护理假十五日,护理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第二十七条 职工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计划生育手术假期视为工作时间。计划生育手术住院期间确需护理的,根据手术单位建议,给予其配偶护理假,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