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文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犯罪分子系通过对卖淫人员的控制,将卖淫人员的卖淫活动按照一定的模式运作起来,这种控制既包括对人身的控制,即卖淫是否自愿,来去是否自由,也包括对行为的控制。容留卖淫罪则是指提供场所或者便利条件容纳、收留他人卖淫的行为。组织卖淫罪的容留手段与容留卖淫罪的容留行为在行为表现上具有重合性,均表现在给卖淫人员的卖淫活动提供了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保证并促使卖淫活动的顺利进行;二者的区别在于对卖淫人员的卖淫行为是否存在实际的控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