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作为一个比较特殊的法人主体,本身并不是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但是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主体,又与纳税义务息息相关。首先我们介绍一下合伙企业“先分后税”的纳税原则。
合伙企业的先分后税,指的是按照一定的比例分配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合伙人的协商决定、合伙人实缴比例、平均分配的顺序,确认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比例。作为合伙企业主体来说,本身不是所得税的纳税人,但是应按合伙人类型不同,自然人交纳个人所得税,法人及其他组织交纳企业所得税。
需要说明的是,即使合伙企业账面留存的利润没有作出实际分配,在实务层面,也会认定为视同分配,合伙人计算交纳所得。
2、先分后税的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财税〔2001〕84号):
3、区分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综上两个文件,对于合伙企业收入类型的划分,需要区分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如果属于经营所得的分配,那么自然人股东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法人股东正常计入“投资收益”,汇算企业所得税;如果属于其他所得中股息红利的分配,那么自然人股东按照“股息红利”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法人股东依然计入“投资收益”,汇算企业所得税。
注意:此时法人股东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属于居民企业之间的投资,不能享受居民企业之间投资所得的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政策。因为是间接架构,且合伙企业也不是居民企业!
4、合伙企业多层嵌套的意义?由于合伙企业在所得税上属于税收透明体,企业的所得利润直接穿透计入合伙人收益,仅从纳税次数来讲,实现了节税。
再者,对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来说,根据投资的杠杆效应,实际投资人间接持股了实体公司,实现多层嵌套的架构控制,每层嵌套仅持股51%就可以实现控制权,可以投入较少的资金,实现股权的杠杆放大效应,实现最终的控制权。节约了投入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