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1、减征幅度: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残疾人;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等级为一至六级的伤残军人全年应纳所得税额不超过5000(含)元的减征100%,超过5000元至20000(含)元的部分减征50%,超过20000元的部分减征0%;
3、残疾程度为轻度,即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四级的残疾人;
4、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等级为七至八级的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按中度残疾人的50%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