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手机短信能否直接作为证据,一般需要考量收集短信是不是具有证据效力,就是说手机短信应该具备证据的可能:关联性、客观性以及合法性。
1、证据客观性是指证据作为案件事实的客观遗产而存在的客观存在,不受人的主观意志的转移。证据的客观性要求短信必须真实反映案件事实,短信内容不得删除
2、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或者其他需要证明的争议事实有一定关联。至于SMS,由于每个移动电话号码对应一一个唯一的用户, 因此只能在两个特定的移动电话号码之间进行SMS的发送和接收。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两个特定手机号码之间的短信发送和接收可视为两个特定用户在特定时间内的通信行为3、证据的合法性意味着证据在程序上应当合法,证据的收集过程或者提取方法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对于手机短信的来源,一般推定审查下面的内容:首先收集短信的证据是不是真实客观,然后手机短信证据收集的时间、地点、主体等是不是合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