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民法草案将诉讼时效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两年修改为三年,并对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也作出适当的修改。
草案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期间为三年,但下列情形为一年:要求支付旅店、餐饮店、娱乐场所的住宿费、餐饮费、入场费等费用的;要求支付旅客运费的;要求支付受雇人短于三个月期间的劳务报酬的;自然人寄存的小件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诉讼时效期间,上半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自该年的七月一日起计算;下半年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的,自次年的一月一日起计算。
草案同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民事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超过三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药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人身伤害的;医疗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环境污染造成人身伤害的;建筑物质量不合格的,但约定的质量保证期长于三十年的,按照其约定。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的次年一月一日起计算。期间届满,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
民法草案还在现行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作出修改,将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修改为七周岁。据介绍,我国儿童一般是七岁入学,入学后必然会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草案的这一修改将有利于更好地保护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