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一)虚开发票罪与非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虚开发票必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虚开发票罪,才受到刑法的处罚,对于未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称为情节严重呢?《刑法》对此并没有具体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的规定,虚开发票涉嫌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虚开发票罪与逃税罪的界限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或者因逃税受到俩次行政处罚又逃税的行为。
虚开发票罪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
虚开发票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着单位以开具发票为其基本经营业务,赚取手续费、开票费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因此,对于单位实施的此种行为,不能构成单位犯罪,应以自然人犯罪论处。
(二)客体要件
虚开发票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的发票管理制度和税收征收管理制度。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普通发票,是相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来说,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三)主观要件
虚开发票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虚开发票会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仍然开具或者要求他人开具发票。如果行为人不是故意虚开,而是工作经验不足、疏忽大意而错开、漏开的,不应以本罪论处。
以上就是律师为大家讲解的关于虚开发票罪的处罚标准是如何的。虚开发票是严重的违法乱纪的活动,是要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并且要进行相应的附加刑,这不仅需要法律的颁布还需要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