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当前司法实践看,需要通过行为保全措施保护当事人利益的情形需要有以下几种:
1.抚养权纠纷等亲属关系纠纷中,有时需要对当事人的行为实施保全,比如强制一方当事人移交子女、禁止一方当事人带子女出境等等。
2.家庭暴力侵害等纠纷案件中,有时需要立即停止一方当事人实施对另一方当事人可能造成危害的行为。
3.侵犯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等损害精神权利的纠纷中,常常需要立即停止损害,这种损害无法以金钱弥补。
4.相邻纠纷案件中,经常需要立即停止正在实施或将要实施的危害,比如强制一方当事人立即拆除危险建筑,或者强制一方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尚未完工的危险建筑等等。
5.环境危害侵权纠纷中,往往需要立即停止正在发生的环境危害,以降低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的损害程度。
6.租赁合同纠纷等案件中,有时需要强制出租人立即交付关键设备,有时需要强制承租人立即停止损害建筑物行为,甚至立即退出建筑物等等。
7.股东争议、企业经营等纠纷中,当事人提出扣押、查封公章、营业执照等财产保全请求,其实属于对企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管的行为保全请求;而另有一些当事人,希望法院强制公司召开股东会或者禁止公司召开股东会等等。
8.特定物、特殊物买卖等纠纷中,同样存在上述需要对特定物、特殊物(如饲养物、种植物)事实监管的行为保全要求。
9.金钱债务纠纷案件中,有时需要禁止债务人为恶意逃债实施的转让财产、转让权利等行为。
10.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基于前面提到的某些原因而需要法院采取行为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