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程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计算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但够不上重伤者。
2、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发生重伤(包括拌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失能伤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重伤事故范围划分: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作为重伤事故处理。
1.经医师诊断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灼、烫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
4.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伤引起骨折)、脑震荡等。
5.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
6.手部伤害:
(1)大姆指轧断一节的。
(2)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指各轧断一节的。
(3)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的残废可能的。
7.脚部伤害:
(1)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
(2)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废可能的。
8.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的。
9.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医院诊察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企业行政会同工会作个别研究提出初步意见,由当地劳动部门审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