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奉化区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奉人才发〔2021〕5号)、《奉化区人才落户奖励实施办法》(奉组〔2021〕67号)、《关于人才住房保障政策、人才落户奖励有关事宜的政策说明(一)》(奉人才发〔2024〕2号)、《奉化区人才住房保障和人才落户奖励补充办法》(奉组〔2024〕18号)、《奉化区关于加快推进律师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奉司〔2024〕10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明确人才住房保障、人才落户奖励政策申报具体事宜,特作如下说明:
一、取消奉人才发〔2021〕5号第七条第3款和第十二条第3款,人才申请人才公寓、购房补贴时“具有本区常住户口,其中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副高职称(高级技师)及以上人员可不受户籍限制”。
二、奉组发〔2021〕67号申请条件第三条第3款,“新落户或现有奉化户籍的人才返回我区,且自本政策实施后在奉化首次购买宁波市内家庭唯一住房,其中“青优人才”和“青英人才”可不受户籍限制”调整为:“自本政策实施后在奉化首次购买宁波市内家庭唯一住房”。
三、取消奉人才发〔2021〕5号第二十三条人才租房补贴申请条件中第5款“原则上每家企业最多可申请5套”的限制。
四、新增:享受奉化人才公寓或购房补贴、落户奖励的大学本科学历或中级职称(技师)及以下人才,若无奉化户籍,须在奉化区服务8年,在不动产权属证书上加注“奉化区人才公寓,八年内不得转让”字样,申购人与区人力社保局签订服务期协议之日起,在奉化区服务满8年后相关房屋方可上市交易。大学本科学历或中级职称(技师)及以下人才有奉化户籍的,或者大学本科学历或中级职称(技师)以上人才,仍按照“5年服务期”执行。
五、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在奉化缴纳流转税的法律服务机构中,在奉化缴纳社保和个税的人才纳入人才政策支持范围,具体标准参照奉化区现行人才政策执行。
中共宁波市奉化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4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