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新年1天、春节3天、劳动节和国庆节3天、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各1天。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妇女节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第三类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具体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的其他休假节日,也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2、带薪年休假: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法律依据】: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