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我国刑法中只有拐卖妇女、儿童罪,没有拐卖人口罪。然而,现实中,“人口贩运”的对象不仅局限于妇女和儿童,也包含了年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男性和成年男子。因此,亟需将“拐卖妇女儿童罪”修改为“拐卖人口罪”,以扩大保护范围。“拐卖妇女、儿童罪”对年满十周岁的未成年男子不予保护,对拐卖人口的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无法震慑犯罪分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