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它对保障一个国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确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利免受行政权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如何理解不动产行政诉讼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主要是因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占有等发生纠纷而引起的诉讼,以及相邻不动产之间因通行、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发生争议而引起的诉讼等。法律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便于受诉人民法院勘验现场,搜查收集证据,也便于裁判生效后的执行工作。
如何理解行政诉讼的目的
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一方面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行政机关更好的履行职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了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我国为此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来解决行政诉讼中的问题。
如何理解行政诉讼合法原则
具体行政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原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首先,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意思是,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实施行为主体,主体是否有法律规定的授权。其次,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比如,只有公安机关才有逮捕的权利,其他主体虽然也是法律授权的主体,可是没有法律授予的权限。最后,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这包括了依据的内容,依据的内涵和外延是否都完全符合。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相比,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是行政诉讼最有特色的基本原则。(一)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范围对此,可以从如下方面认识:第一,从客体来看,人民法院只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审查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和行政诉讼原告行为的合法性。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和第12条有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对于受案范围之外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人民法院不能受理,当然也就不能审查。第二,从内容来看,人民法院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原则,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为例外。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具体内容包括:(1)行政机关是否享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权限,是否超越法定的职责权限以及是否依法享有事务管辖权、级别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上述任何一方面违法都构成无权限或者超越职权。(2)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确凿充分、事实是否清楚,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和相关性。(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4)具体行政行为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机关不得违反法定程序,行政机关遗漏程序步骤、颠倒顺序、超越时限以及违反法定行为方式的,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5)具体行政行为的目的是否合法。行政机关不得借用合法的形式,实现非法的目的。否则,构成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就会被撤销。总之,人民法院应当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进行全面的审查。在法定例外情况下,人民法院也可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4项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行政处罚法第4条第1、2款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据此,如果行政处罚的轻重与案件的事实和情节明显不相适应,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所谓“可以”是指人民法院有权判决变更,这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行政诉讼以合法性审查为原则的特点是由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关系所决定的。在我国,行政权和司法权都是由宪法和国家权力机关赋予的,受国家权力机关制约。行政权与司法权彼此独立,各有自己的活动领域。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并且必须在法定范围内进行。因而,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只能限于合法性。否则,国家职能分工的平衡状态将被打破。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行使行政审判权,对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撤销,对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内的活动予以尊重。这是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有效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必要前提。司法权不得干预行政权,影响行政权的正常运作,更不能代替行政权。(二)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的意义首先,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明确了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之间的制约关系。它表明,人民法院有权审查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当然,人民法院介入行政管理的范围限于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既不能对行政机关进行全面干预,也不能代替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甚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其次,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具体化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对诉讼当事人、人民法院等诉讼主体进行诉讼活动具有指导意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法院审理判决行政案件,必须按照合法性审查原则进行,对于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维持,对于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撤销或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被告在诉讼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如何理解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1、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是整个行政诉讼活动的核心。行政诉讼中的每一道程序都离不开证据,审判机关只有严格地运用好证据规则,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将相关法律规范适用于该事实,才能作出公正的裁判。2、在举证规则中,根据法学理论的划分,从举证的一般规则、特殊规则及经验规则三个方面分项论述,从举证的主体上说明在举证过程中,举证主体应该必须遵守的规则。一般规则概括起来就是谁主张、谁举证。这种规则在我国的三大诉讼中都有适用,但行政诉讼的一般规则又与民事和刑事诉讼又在举证的内容、范围、程度等方面又有所不同。而行政诉讼的特殊规则是民事和刑事诉讼不具有的规则,行政诉讼的特殊规则就是“由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经验规则是法官根据社会公众所普遍认知和接受的经验知识及其本身的阅历等,将举证责任在当事人之间合理进行分配。3、取证规则这部分的主要内容是从法院、行政机关在取证过程中所应该遵守的规则。人民法院的调查取证是补充式的调查取证,行政机关的调查取证应是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取证。质证规则是法院对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去伪存真的根本保证,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质证应在法官的主持下,由参加诉讼的各方当事人对证据进行充分的质对、辩驳。认证规则着重从在认证过程中对证据的客观性规则、关联性规则、合法性原则、传来证据采用规则及间接证据采用规则等方面,对认证规则进行论述。
如何理解行政诉讼的民告官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因为在行政诉讼中,最常见的就是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而引发的,生活中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就如一家公司因为某个原因被工商局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而该公司不服,那么就要提出行政诉讼。公司就是我们大家理解中的“民——老百姓”;工商局就是“官”;也就有了所谓的民告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