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侦部门管辖的125种刑事案件

律师回答

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自1998年10月以来共制定了四个规定,分别是《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公通字(号)、《关于计算机犯罪案件管辖分工问题的通知》(公通字[号)、《公安部关于调整部分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管辖分工的通知》(公通字[号)、《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公通字[号),根据上述规定及刑法的修正案,部门管辖《刑法》规定的下列案件:

(一)《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

1、放火案(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2、决水案(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3、爆炸案(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4、投放危险物质案(《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第1条、第2条,取消投毒罪罪名)

5、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6、过失决水案(第115条第2款)

7、过失爆炸案(第115条第2款)

8、过失投放危险物质案(《刑法》第115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1条、第2条,取消过失投毒罪罪名)

9、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第115条第2款)

10、破坏交通工具案(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

11、破坏交通设施案(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

12、破坏电力设备案(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13、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案(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14、过失损坏交通工具案(第119条第2款)

15、过失损坏交通设施案(第119条第2款)

16、过失损坏电力设备案(第119条第2款)

17、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案(第119条第2款)

18、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案(第120条)

19、劫持航空器案(第121条)

20、劫持船只、汽车案(第122条)

21、暴力危及飞行安全案(第123条)

22、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案(第124条第1款)

23、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案(第124条第2款)

2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案(第125条第1款)

25、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案(《刑法》第127条第1款、第2款,《修正案(三)》第6条第1款、第2款)

26、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案(《刑法》第127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6条第2款)

(二)《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二节走私罪中的下列案件:

27、走私武器、弹药案(第151条第1款)

28、走私核材料案(第151条第1款)

29、走私文物案(第151条第2款)

30、走私贵重金属案(第151条第2款)

31、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案(第151条第2款)

32、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第151条第3款)

33、走私废物案(《刑法》第152条第2款,《修正案(四)》第2条,取消走私固体废物罪罪名)

(三)《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下列案件:

34、故意杀人案(第232条)

35、过失致人死亡案(第233条)

36、故意伤害案(第234条)

37、过失致人重伤案(第235条)

38、强奸案(第236条第1款)

39、奸淫幼女案(第236条第2款)

40、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案(第237条第1款)

41、猥亵儿童案(第237条第3款)

42、非法拘禁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第238条)

43、绑架案(第239条)

44、拐卖妇女、儿童案(第240条、第241条第5款)

45、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案(第241条第1款)

46、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案(第242条)

47、诬告陷害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第243条)

48、非法搜查案(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第245条)

49、非法侵入住宅案(第245条)

50、侮辱案(告诉才处理的除外)(第246条)

51、侵犯通信自由案(第252条)

52、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案(第253条第1款)

53、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案(第255条)

54、破坏选举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第256条)

55、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告诉才处理的除外)(第257条)

56、重婚案(第258条)

57、破坏军婚案(第259第1款)

58、虐待案(告诉才处理的除外)(第260条)

59、遗弃案(第261条)

60、拐骗儿童案(第262条)

61、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案(《刑法》第262条之一,《修正案(六)》第17条)

(治安管理部门在办理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工作中,发现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案的,应当一并办理,不再移交,刑事侦查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四)《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下列案件:

62、抢劫案(第263条)

63、盗窃案(第264条)

64、诈骗案(第266条)

65、抢夺案(第267条第1款)

66、聚众哄抢案(第268条)

67、敲诈勒索案(第274条)

(五)《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68、妨害公务案(第277条)

69、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案(第278条)

70、招摇撞骗案(第279条)

71、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第280条第1款)

72、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第280条第1款)

73、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案(第280条第2款)

74、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案(第280条第3款)

75、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第285条)

76、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第286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第285条)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第286条)交由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管辖。在有条件的省级以下公安机关,上述案件交由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管辖,刑事侦查部门应予以配合和支持;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暂不具备接受上述案件条件的,仍由刑事侦查部门管辖,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应积极协助、配合。《关于计算机犯罪案件管辖分工问题的通知公通字[号》)

77、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案(第288条)

78、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案(《刑法》第291条之一,《修正案(三)》第8条)

79、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刑法》第291条之一,《修正案(三)》第8条)

80、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294条第1款)

81、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案(第294条第2款)

82、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294条第4款)

83、传授犯罪方法案(第295条)

84、盗窃、侮辱尸体案(第302条)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的下列案件:

85、伪证案(第305条)

86、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第306条)

87、妨害作证案(第307条第1款)

88、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案(第307条第2款)

89、打击报复证人案(第308条)

90、扰乱法庭秩序案(第309条)

91、窝藏、包庇案(第310条、第362条)

9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刑法》第312条,《修正案(六)》第19条,取消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

9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第313条)

94、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案(第314条)

95、破坏监管秩序案(看守所、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第315条)

96、脱逃案(看守所、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第316条第1款)

97、劫夺被押解人员案(第316条第2款)

98、组织越狱案(看守所、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第317条第1款)

99、暴动越狱案(看守所、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第317条第2款)

100、聚众持械劫狱案(看守所、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第317条第2款)

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中的下列案件:

101、骗取出境证件案(第319条)

102、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案(第320条)

103、出售出入境证件案(第320条)

104、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案(第323条)

(骗取出境证件案(第319条),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案(第320条),出售出入境证件案(第320条),边境地区和沿海地区(限于地、市行政辖区)以外发生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第318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第321条)调整为公安刑事侦查局和出入境管理局共同管辖。《公安部关于调整部分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管辖分工的通知》公通字[号)

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中的下列案件:

105、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案(第325条)

106、倒卖文物案(第326条)

107、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案(第327条)

108、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第328条第1款)

109、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案(第328条第2款)

110、抢夺、窃取国有档案案(第329条第1款)

111、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案(第329条第2款)

(六)《刑法》分则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中的下列案

112、阻碍军人执行职务案(第368条第1款)

113、阻碍军事行动案(第368条第2款)

114、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案(第369条)

115、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案(《刑法》第369条第2款,《修正案(五)》第3条第2款)

116、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第372条)

117、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案(第375条第1款)

118、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案(第375条第1款)

(七)《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共12种)

《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的下列案件:

119、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第347条)

120、非法持有毒品案(第348条)

121、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案(第349条第1款、第2款)

122、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案(第349条第1款)

123、走私制毒物品案(第350条第1款)

124、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第350条第1款)

125、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第351条)

126、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案(第352条)

127、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案(第353条第1款)

128、强迫他人吸毒案(第353条第2款)

129、容留他人吸毒案(第354条)

130、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案(第355条)

刑事案件包括放火案、决水案、爆炸案、投放危险物质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过失决水案、过失爆炸案、过失投放危险物质案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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