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首选一次性的光盘(刻录完则成为只读光盘,不能擦写);法院光盘证据录音类的比如手机录音证据用CD光盘;视频类的比如监控证据用DVD光盘。 只有当事人的讲话才能对他本人有约束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 对视听资料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附有提取过程的说明,来源是否合法;
(二)是否为原件,有无复制及复制份数;是复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复制件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制作人、原视听资料持有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
(三)制作过程中是否存在威胁、引诱当事人等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
(四)是否写明制作人、持有人的身份,制作的时间、地点、条件和方法;
(五)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剪辑、增加、删改等情形;
(六)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对视听资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