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在拍卖程序结束前,以实名成功交纳保证金才能取得竞买资格。一般情况下,不交纳保证金,将无法参与竞买。例外情况为,申请执行人参与竞买的,可不交纳保证金,但债权数额小于保证金数额的按照差额部分交纳。所以,即使是经法院确认的具有优先购买权的竞买人,只要不是申请执行人,均需要交纳保证金才能参与该司法拍卖。法律明确规定的保证金确定标准为起拍价的百分之五到百分之二十范围内。交纳方式为汇入法院指定账户或者由网拍平台提供的支付系统代为冻结。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 保证金数额由人民法院在起拍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范围内确定。 竞买人应当在参加拍卖前以实名交纳保证金,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交保证金;但债权数额小于保证金数额的按差额部分交纳。 交纳保证金,竞买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交纳,也可以由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支付系统中对竞买人的相应款项予以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