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盗窃枪支罪的立案标准是:盗窃以火药为动力的发射枪弹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盗窃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_x000D_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_x000D_
(一)盗窃、抢夺以火药为动力的发射枪弹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_x000D_
(二)盗窃、抢夺军用子弹10发以上、气枪铅弹5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100发以上的;_x000D_
(三)盗窃、抢夺爆炸装置的;_x000D_
(四)盗窃、抢夺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千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上的;_x000D_
(五)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_x000D_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_x000D_
(一)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5倍以上的;_x000D_
(二)盗窃、抢夺军用枪支的;_x000D_
(三)盗窃、抢夺手榴弹的;_x000D_
(四)盗窃、抢夺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_x000D_
(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