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劳动合同本人没签字生效吗
《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到,用人单位盖章并不是劳动合同生效的必备要件。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可表示劳动合同生效。仅凭没有盖公章,就认定劳动合同没有生效,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为防止隐患,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最好要求用人单位既签字又加盖公章。
只签字不盖章或只盖章不签字的劳动合同也经常能见到,可分为以下3种情形:
(一)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的是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行为可直接视为该用人单位的行为,因此,法定代表人在劳动合同上签字,即可证明该劳动合同有效。
(二)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的是用人单位的行政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
关于表见代理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完全有理由相信,行政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前得到过用人单位授权,他们的言行可以视为单位真实意思的表达。
(三)劳动合同上只有用人单位公章。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效力,可以代表法人意志,盖了公章就等于该组织已承认这个合同。
二、一方未签字合同生效吗
(一)只有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否是签字或盖章的一方)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所接受,该合同成立,而不管接受方是否也履行了其相应的义务;
(二)只有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否是签字或盖章的一方)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但不被对方所接受,该合同不成立;
(三)只有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但是双方当事人都没有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该合同不成立;
(四)双方当事人均未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当事人一方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所接受,该合同成立,而不管接受方是否也履行了其相应的义务;
(五)双方当事人均未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当事人一方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但不被对方所接受,该合同不成立;
(六)双方当事人均未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而且双方当事人都没有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该合同不成立。
三、未签字但实际履行义务的合同是否有效
我国合同法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可见,如果一方当事人已经实际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同时对方当事人接受了履行,就可以说明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存在着共识,意思表示一致,因此合同成立。本案中,虽然杨某没有在合同书上签字,但其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发货),张某也接受了杨某的供货,并在签收单上签字确认,说明张某认可杨某的货物,这充分证明杨某与张某对该宗买卖的意思表示是一致的,故依据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该合同成立。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