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对此并无明确规定,应该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规定进行处理。
投标人不写品牌型号,有很大概率被认定为三无产品,综合评分法的项目会导致低分,也有可能被专家组直接判定为投标无效。
要求写明品牌型号主要有两个原因:
1、避免相同品牌的多个经销商参与投标,特别是对于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规定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如果不注明品牌是无法正常进行评审的。
2、与后续供货保持一致。投标文件中不表明产品的品牌型号,报价怎么报?签约和验收如何处理?同样的产品不同品牌可能价格和性能都差别极大,所以投标文件作为响应文件,写明供货的品牌型号是应有之义。
总的来说,题主这种情况去质疑是说不通的,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建议之后投标注意这一点。
想了解更多投标知识,拿下项目?快点击下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