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政策中,有很多政策会提到“5年”的这个期限,比如一般企业的亏损弥补年限,资产损失追补扣除年限等等,今天我们为大家整理了几个常见的与“5年”相关的政策,我们一起学习,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政策:
一、亏损弥补年限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提示,上述政策适用于一般企业亏损的弥补,对于特殊性质的企业或是特定时期的特定企业,还有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或10年的规定。
二、资产损失追补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三、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追补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除特殊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四、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的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提示,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投资收回或是在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或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