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需要公开哪些职业卫生技术报告信息

律师回答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需要公开哪些职业卫生技术报告信息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开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用人单位名称、地址及联系人;(二)技术服务项目组人员名单;(三)现场调查、现场采样、现场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时间,用人单位陪同人;(四)证明现场调查、现场采样、现场检测的图像影像。: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自出具职业卫生技术报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开技术报告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和法律、法规规定可不予公开的除外),公开的时间不少于五年。

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能转普通高中吗?

普通高中学生要求转入职业学校的,应首先经过转入职业学校和转出普通高中同意,填写相关表格,到市教育局职成处和基教处分别办理手续。普通高中要求转入职业学校学习的,一般在高二年级第一学期前办理,也可以推迟到高二年级第二学期开始之前。对已经在普通高中参加学业水平会考的科目成绩,实行学分制试点的接收学校对相关科目予以学分互认。档案转移流程需要什么手续档案转移流程:1、首先确定个人档案需不需要转移;2、从当地人才中心开具接收证明;3、档案的转出证明和档案资料;4、档案接收之后的回执;5、档案和养老保险要放在同一个地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九条法律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九条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我在一个属职业于技术学院的学校里面同了合同但是还没有上过一节课的可不可以退学费?

遇见此类情况,可以协商处理理,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解决! 培训机构在合同中规定学费不能退,这是“霸王条款”。学生没上课,学校没有付出相应的教学活动,就不应该取得学费。学员因自身原因放弃了上课也不合适。在这种情况下,学校可以留取一部分合理的费用来弥补损失,剩下一部分则应退还给学员。 学员有选择放弃学习的权利,培训机构在合同中规定不能退费是“格式条款”、“霸王条款”,培训机构和学员之间可以有约定,但约定不能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学员或家长提供缴费依据和书面材料,他们可以协调退费事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哪些行为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出资质认可范围从事技术服务活动;(二)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三)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四)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时,应当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的责任。用人单位提出的技术服务内容、范围及要求违反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予以拒绝。

学院能否作为合同的主体

学院能作为合同的主体。如果学院是以平等的民事主体身份与另一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依法签订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的,学院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作为合同的主体。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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