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延期规定是什么?
一、行政处罚延期规定(一)《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缴纳期限届满前,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
批准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制作同意延期(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和收缴罚款的机构。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的最后一期缴纳时间不得晚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最后期限。
(二)注意:
1.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
2.申请时,有时间限制,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缴纳期限届满前申请。
3.应提交书面的申请,并附带相关的证明材料。
4.行政机关经过审查,如果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应予驳回;如果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制作同意延期缴纳罚款的通知书。
5.通知书一式三份,当事人、收缴罚款机构各一份,另一份随卷归档。
6.延期缴纳罚款也有一定的期限,不得晚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最后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书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一般的行政处罚罚款只有最后缴纳期,无特殊情况或经过批准不存在暂缓、延期的说法。
三、生效行政处罚如何申诉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