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是指在诊疗过程中主治的医生未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该罪在认定过程中应注意,首先主体应当明确为应当具备行医资格而没有行医资格的人,重点在于无相关资格认定。其次应当时该类人员进行了诊疗活动,对于现有的医疗制度与医疗安全以及人民群众的健康造成了影响与冲击。在主观方面,该类人员无证从事相关经营应为故意状态下实施的行为,并且最终行为产生了市纪委还,情节严重。当每个必须条件均具备才可认定为非法行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4 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不得展开诊疗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修正)》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3、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4、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