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范围及案件类型

律师回答
摘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范围及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件范围。当事人应积极到省高院应诉,以尽量使再审法院难支持自己的主张,并委托律师代理参与再审诉讼。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四)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六)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案件。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范围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范围:
(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三)行政指导行为;
(四)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七)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再审后怎样做
当事人应该积极到省高院应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生效的法院法律文书,经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院进行抗诉,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再审条件的,或由法院主动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再审法院可依法按审判程序来对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再审。而法院再审的结果,有可以会撤销原生效法律文书,进行重新判决或裁定,可能会对当事人产生不利的后果。所以,作为当事人,如果法院已经决定再审的,应该积极应诉,以尽量使再审法院难支持自己的主张。如有必要的,当事人应该及时委托律师代理参与再审诉讼。
延伸阅读
结语: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案件,包括第一审案件、上诉案件、再审案件等。但也存在一些案件不予受理,如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的刑事行为、调解和仲裁行为、行政指导行为等。当事人应积极参与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程序,以确保自身权益。如果法院已决定再审,当事人应及时委托律师代理参与诉讼,以争取有利的结果。
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一条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四)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六)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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