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学校或老师并非行政机关或执法人员,没有执法权,无权扣留或没收公民的个人合法财产
2、即便老师的做法,是为了学生的学习。但是当时没收之后,应当积极联系学生家长,将手机返还给家长,与其交涉提高学生学习积极性的方式和方法。方为正确的处理方式。
3、老师以任何理由将学生的手机长期扣留,并于学生毕业后方返还,都属于侵占他人合法财产的违法行为。
4、按照刑法270条的规定,将他人的代为保管物、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经讨要后拒不归还,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罪。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
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目前,最高法尚未就侵占罪数额认定给予详细规定,各地一般以人民币5000元作为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
侵占罪,系刑事自诉罪。符合起诉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直接搜集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并要求返还手机。
5、如果手机的价值不足5000元,仅为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老师返还手机。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70条
司法依据《民法典》9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