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而终止的,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携带单位书面申请、注销证明文件到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五区任一服务大厅业务窗口提交材料申请,窗口工作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当场办理审批;审批通过后出具《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回执》,当场领取即可。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