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法律纠纷时,很多人都会从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方法是多种多样的,最常见的是委托律师来争取自己的利益,那么刑事诉讼律师材料需要哪些呢?这方面的知识很多人都不太了解,接下来由为您整理的刑事诉讼律师材料需要哪些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刑事诉讼律师材料需要哪些?
1、拘留或逮捕通知书
亲属委托律师时,将拘留通知书或者逮捕通知书直接交给受委托律师,以便使得律师能够掌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犯的罪名。举个例子,同样是在网路上参与赌博被抓,是犯了普通的赌博罪还是开设赌场罪,后者比前者的罪行要大得多。当然没有拘留通知书或者逮捕通知书也不影响委托辩护律师,但是一旦有,会见律师的时候一定要带好,因为委托人毕竟没有研究过法律,分不清此罪与彼罪。
2、委托人身份证、户口簿
委托人的身份证是必备的,这涉及到律所受案登记的程序,不知道委托人的身份情况,有哪个组织敢随便签订委托合同,况且是敏感的刑事案件?身份证在当前是人们的重要证件,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更是重中之重。户口簿在有些地方的看守所是必须看的,因为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只有亲属可以委托辩护律师,所以尽管您想为朋友两肋插刀帮他一把,在委托律师时也要将他的亲属带来。户口簿是亲属关系的最好证明,因此携带户口簿前来与律师面谈甚好。
3、侦查人员姓名、办公电话号码
青岛市第一看守所在侦查阶段,律师第一次会见时,看守所要求提供办案人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然后侦查人员会联系办案人员问询是否允许会见。如果没有侦查人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看守所不允许会见,那样还得跑腿,很不方便。因此,亲属在与律师见面前到公安机关将办案警官的姓名、电话号码了解清楚,也便于律师及早见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4、钱款、衣物
这里指的钱款不仅仅是律师辩护费,更重要的是犯罪嫌疑人的生活费。因为家属远道而来根本不清楚看守所在什么地方,可以随同律师会见一起去看守所将犯罪嫌疑人所需要的钱款、衣物存上,省去诸多麻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十条、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3、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刑事诉讼哪些案件需要再审?
(一)一审都应当开庭审理。
(二)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有异议的,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自诉案件人民检察提起抗诉的案件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二审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案件:
1、对上诉抗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判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需要发回重新审判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2、具有《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的违法法定诉讼程序的倾向,需要发回重新审判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三)审判监督程序,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
1、依照一审程序审理的。
2、依照二审需要对事实证据进行审理的。
3、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4、可能对原判加重刑罚的。
5、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
以上就是由为您整理的刑事诉讼律师材料需要哪些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了解到带委托人身份证、户口簿时必不可少的,还得带侦查人员姓名、办公电话号码和拘留或逮捕通知书等一些材料,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