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包装物押金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规定 1、一般货物包装物押金收取时不征税,应在逾期或超过一年以上仍不退还时计征增值税,如果是应税消费品的货物还应计征消费税。 2、对于除啤酒、黄酒之外的酒类,包装物押金在收取的当时就要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逾期时不再征增值税及消费税,退还押金时也不再退还已经交过的增值税及消费税,没收后将余额转为其他业务收入。而对于啤酒、黄酒包装物押金因为是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所以在收取押金的时候不计征增值税及消费税,逾期不退回时确认收入,计征增值税但不征消费税。 3、包装物已作价随同产品销售,但为促使购货人将包装物退回而另外加收的押金,如果是酒类包装物(除啤酒、黄酒之外)押金与上述处理一致,即在收取时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如果是普通货物及啤酒、黄酒的包装物的押金,包装物逾期未收回,押金没收,没收的押金缴纳增值税。 根据现行增值税及消费税的有关规定,一般来说,包装物押金收入单独记账核算的,时间在一年以内又未逾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规定计算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逾期”是指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超过一年的期限,对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应并入销售额征税。具体可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应征消费税货物的包装物押金收入。对于非酒类应税消费品包装物押金收入,在逾期的前提下,既计征增值税又计征消费税。对于酒类应税消费品包装物押金收入的计税分为:一是啤酒、黄酒包装物押金收入,无论是否逾期,均不计征消费税(因为啤酒、黄酒从量计征消费税);但在逾期的前提下,啤酒、黄酒包装物押金则应计征增值税;二是其他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收入,在收取当期应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规定,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二)不征消费税货物的包装物押金收入,在逾期的前提下,只计征增值税,不计征消费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