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庆市接收转业干部条件主要规定符合重庆市安置条件并达到《军官法》规定平时服役最低年限和任职最低年限的予以安置。根据《关于印发重庆市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条件的意见(修订)的通知》(渝转组〔2003〕1号),重庆市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的条件(一)常住户口在重庆市,且从重庆市入伍的(不含市外户籍从重庆市大专院校毕业分配入伍的,下同);(二)配偶常住户口在重庆市的;(三)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同时转业,其中一方出生在重庆市或从重庆市入伍的;双方同系市外籍,一方转业,留队一方在重庆市驻军服役,且具备配偶随军条件的;(四)军队转业干部在市外入伍,其父母(配偶父母)在重庆市有常住户口,且有县以上人事部门证明身边无子女的;(五)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在重庆市的;(六)军队转业干部父母或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在重庆市有常住户口,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自主择业的;2.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从事飞行、舰艇等艰苦岗位连续工作满10周年的;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4.因战因公致残(二等乙级以下),且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的。(七)对不符合重庆市接收安置条件但具有博士学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特殊专业技能的军队转业干部,确系重庆科研、教学、生产第一线急需,本人愿意到重庆市安置并经军转安置部门同意的;对在本区县(自治县、市)不能对口安置、合理使用的具有博士学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等人才,市内其他地区或单位科研、教学、生产第一线急需,且同意接收的,可以跨区县(自治县、市)调整安置。《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渝委发(2007)61号)调整部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区去向条件(一)符合我市安置条件并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规定平时服役最低年限和任职最低年限的予以安置。(二)符合我市安置条件并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5年以上的远郊区县(自治县)军转干部,虽不符合主城区安置条件,但经主城区用人单位同意接收的,可到主城区安置。(三)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一方转业,可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但应在驻渝部队服役满l周年以上;在驻渝部队服役满2周年以上,并符合随军条件的未婚军转干部,可到部队驻地安置;离异未再婚且原配偶符合重庆市安置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