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中医诊所的必备条件:
一、办中医诊所的条件:
1、有固定的住所。
2、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执业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
3、有与其开展的诊疗科目相适应并经注册合格的其他技术人员。
4、能够独立、安全地承担相应医疗技术工作的基本设施。
二、开办个体诊所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个体行医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提交健康证明;
3、取得《乡村医生从业证书》或经县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
4、在乡镇卫生院和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5年以上临床实践的人员或已获得执业医师资格并注册的在乡镇卫生院和村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本科学历以上的医学毕业生可申请个体行医;(注:
《乡村医生从业证书》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作颁发。)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个体行医: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3、受吊销医师执照行政处罚未满2年的,被注销《医师执业证书》后未逾5年的;
4、因所在乡、镇以上医疗机构的撤销或迁移等原因已经停止诊疗活动满1年及以上的
5、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办理程序 申请开办中医门诊部必须具备上述条件方可提出申请。(具体请到当地卫生局咨询)。 审批程序:
(一)受理:
1、县卫生局根据本辖区人口数量及分布情况确定拟开办的中医门诊部的规模。
2、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地县卫生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二)初审:
(1)对报送的申请书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2)审核同意后上报局领导审定;(3)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资料退回原单位或个人补正。(三)复审:
(1)对上报的材料再次进行审核;(2)通过复审的单位或个人发给批准书;(3)发放《医疗机构设置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