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垃圾短信侵犯了手机用户的哪些权利

律师回答
摘要:垃圾短信侵犯手机用户的安宁权、通信自由权、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权和消费自由权。根据《民法典》,民事主体享有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
一、民法典垃圾短信侵犯了手机用户的哪些权利
1、涉嫌侵犯他人安宁权。
垃圾短信的特点就是骚扰他人,影响他人生活的安宁。尽管这种行为并没自有造成财产上的、或者人身上的损害,但是它造成了受害人的精神损害,也就是人格利益的损害或者人格权的损害,因此,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2、涉嫌侵犯他人通信自由权。
对于垃圾短信及其发送者来说,终端用户往往是不希望接收和不希望与之进行通信的,因此,发送垃圾短信的行为应该属于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行为。
3、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
个人信息作为隐私权的一部分,是公民人格权的一个方面,出卖他人资料和电话都是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违法行为。
4、涉嫌侵犯个人信息保护权。
个人的手机号码、家庭住址、医药档案、职业情况等等,都在保护范围之内。不论是名片店私自将客户的名片留底、单位乱扔应聘者的简历,还是医院管理不善导致病人病历泄露等,都属违法,将被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是刑事责任。
5、涉嫌侵犯他人消费自由权。
未经同意擅自向他人发送垃圾短信的行为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强迫接受服务行为。
二、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条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延伸阅读
结语:垃圾短信侵犯了手机用户的多项权利,包括安宁权、通信自由权、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权和消费自由权。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条和第九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人格权,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侵犯。因此,对于发送垃圾短信的行为,应被视为侵权行为,需受到法律保护和追究责任。保护手机用户的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是法律的使命和责任所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五条 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零二十八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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