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Q聊天记录能做为证据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证据种类中新增了电子数据一条。这意味着,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电子邮件、QQ聊天记录、MSN聊天记录、微博、博客等内容都有可能成为审判当中的证据。
3、QQ聊天记录、微博等作为电子证据的一种,具有无形性、易破坏性、多样性、高科技性等特征,证明力较弱。因此,除非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否则网上聊天记录难以作为证据得到法院的采纳。原因有两点:一是由于网络的虚拟程度高,QQ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值得怀疑,法院在对此类电子证据的审查认定上存在很大的难度;二是由于聊天软件非实名制注册,聊天记录中的名字都是虚拟的,很多情况下不能认定其中那个网名就是当事人,这就使得聊天记录的证明力比电子邮件更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