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结合犯的本质是数罪并罚,只不过法规规定要加重处罚。
结合犯,是指基于《刑法》明文规定的具有独立构成要件且性质各异的数个犯罪(即原罪或被结合之罪)之间的客观联系,并依据刑事法律的明文规定,将其结合成为另一包含与原罪相对应的且彼此相对独立的数个构成要件的犯罪(即新罪或结合之罪),而行为人以数个性质不同且能单独成罪的危害行为触犯这一新罪名的犯罪形态。
由于结合犯是《刑法》将特定的数罪规定为一个新罪,而原来的数罪失去独立意义的情况,故结合犯就是符合新罪的犯罪构成的行为,而不再是符合几个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因此,不能按原来的数罪认定为数罪,而应按结合后的新罪,认定为一罪。
2、加重犯指具有法定从重或加重处罚情节的犯罪。在我国《刑法》中,加重犯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如《刑法》第138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犯诬陷罪的;
(2)犯罪对象是特殊对象,如《刑法》第139条第2款规定的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
(3)犯罪后果严重的,如《刑法》第136条规定的刑讯逼供,以肉刑致人伤残的;
(4)犯罪情节恶劣或特别恶劣的,如《刑法》第139条第4款规定的二人以上共同轮奸妇女的。加重犯的从重或加重处罚的情节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依据酌量情节而从重处罚的犯罪不属于加重犯。
任何人都是不能拐卖他人的,若已经实施了拐卖行为,那么也不能强行与被拐卖者发生性关系,否则一旦拐卖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强迫他人的行为构成强奸罪,那么此两种罪名合在一起虽然依旧属于拐卖妇女罪,但是此时法院会加重处罚。
一、绑架罪和拐卖儿童罪结合犯是什么意思
结合犯,是指数个在法律上独立而罪名不同的故意犯罪行为,由另一个法律条款将它们结合在一起构成一个新的独立犯罪的情况。例如,日本刑法中规定的强盗强奸罪就是结合犯,因为根据日本刑法的规定,强盗罪和强奸罪是两种不同的犯罪,但是日本刑法典第241条将这两个犯罪结合在一起构成一个新的犯罪即强盗强奸罪。中国刑法典中没有结合犯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