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警察是正式警察。
警察分为治安警察、户籍警察、刑事犯罪侦查警察、交通警察、外事警察、经济犯罪侦查警察、禁毒警察等等。治安警察,广义上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警察。狭义上指的是管理查处治安案件/事件的警察。一般所指的都是狭义的治安警察。在公安部设立治安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设立治安管理总队,各市设立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各公安分局设立治安管理大队,在派出所有治安民警负责治安管理。
治安警察的职责:
1、预防、发现和制止违法犯罪;
2、维护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
3、管理特种行业;
4、管理危险物品;
5、处理一般违法案件;
6、进行治安巡逻;
7、发动群众参加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