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自愿放弃探视权无效,这是关于人身的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探视的时间以及方式应当由双方自由约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
一、未支付抚养费是否还有探望权
未支付抚养费可以有探望权。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义务协助。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具有探望孩子的法定权利,一方不得以先行给付抚养费、抚养费太少以及双方家庭之间存在矛盾等理由加以干涉、阻挠。
二、离婚后对孩子的探视权最低限制多久
离婚后对孩子的探视权没有最低限制。探视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成年子女探视、联系、会面、交流、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义务协助。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三、轮流抚养子女协议书怎么写,探视权的行使问题。
(1)协议应该明确、具体,并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2)轮流抚养时限应注意的问题。轮流抚养时限,包括轮流抚养的期限、终期、每次轮流的时间周期,(3)抚养费用的承担。轮流抚养子女并不意味着在一方直接抚养时,可以免除另一方给付抚养费的义务,(4)探视权的行使。在探视权利上,一方直接抚养时,应保证另一方对子女的探视权,这有利于加强父母与子女的感情联系,是保持双方轮流抚养的连续性,并取得良好效果的重要措施,(5)联系方式的约定。双方离婚后保持一定的联系、沟通,是保证子女健康成长的必要过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