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2、契税兔征或者减征的情形
(1)纳税人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佣,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土地、房屋,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2)纳税人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产权调换而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且不缴纳产权调换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3)纳税人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4)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